6月收到税务署寄来的“预定纳税额通知书”而吃了一惊吗?预定纳税是上一年度所得税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人,在7月和11月预先缴纳今年一部分税款的制度。它既不是罚款也不是追缴,而是一定会在确定申报时结算的“预付款”。不过不缴纳会产生滞纳税,利润减少的年份可通过“减额申请”来减少,因此请正确了解其运作机制。
① 对象:预定纳税基准额(大致为上一年度的申报纳税额)达到15万日元以上的人。税务署在6月15日前寄送通知[国税厅 No.2040]。
② 缴纳:将基准额各按3分之1,分别在第1期(7/1〜7/31)和第2期(11/1〜11/30)缴纳。
③ 如果今年利润可能减少,就用“减额申请”:以6月30日的现状进行估算,在7月15日前提交(仅第2期的到11月15日)。
④ 已缴纳的部分在确定申报时结算。缴纳过多则退还(附加退税加算金)。若无视不缴,会产生滞纳税(每年8.7%,2个月以内为2.4%),需注意。
谁是对象?(基准额15万日元以上)
预定纳税基准额达到15万日元以上的人为对象。基准额大致为“上一年度的申报纳税额(扣除源泉征收部分后,通过确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)”[国税厅 No.2040]。典型情况有:
- 个人事业主・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产生利润、在确定申报中缴纳了15万日元以上的人
- 因不动产所得、副业等有较大申报纳税额的公司职员
无需申请,对象者会在6月15日前自动收到通知书(或e-Tax的消息)。e-Tax用户有时不会收到纸质文件,请也确认消息箱。
何时・缴多少?
| 缴纳额 | 缴纳期限 | |
|---|---|---|
| 第1期 | 预定纳税基准额的 1/3 | 7月1日〜7月31日 |
| 第2期 | 预定纳税基准额的 1/3 | 11月1日〜11月30日 |
| 余额 | 在确定申报时结算(不足部分缴纳/缴纳过多则退还) | 次年3月15日(确定申报) |
缴纳方法除了转账纳税(账户扣款・手续费0)外,还可使用直接纳付、手机APP纳付、信用卡等。比较请见税金的无现金缴纳。全年缴纳日程请见税金日历。
利润减少的年份用“减额申请”
“去年不错,但今年很艰难。”这样的年份,可以减少预付款[国税厅 No.2040]。
- 从第1期开始减少:以当年6月30日的现状估算全年所得・税额,在7月15日前向税务署提交“预定纳税额减额申请书”(可用e-Tax)。
- 仅减少第2期:以10月31日的现状估算,在11月15日前提交。
- 可获批准的例子:停业・歇业・业绩不佳导致今年的估算税额明显少于基准额、灾害・盗窃、预计有大额医疗费控除等。
多缴纳预定纳税、在确定申报时变为退税的话,会附加退税加算金(相当于利息・年利率与滞纳税的减轻比例同等水平)。如果资金周转有余裕,不勉强减额也是一种思路。反之若以资金周转为优先,在期限内进行减额申请则有效。
不缴会怎样?/常见误解
常见问题
收到了预定纳税的通知。一定要缴纳吗?
原则上有缴纳义务。不过如果今年的所得预计减少,在7月15日(仅第2期的到11月15日)前进行减额申请,就可以减少或归零。放任不缴会产生滞纳税,因此请在期限内选择“缴纳”或“减额申请”其中之一。
预定纳税从多少金额起成为对象?
预定纳税基准额(大致为上一年度的申报纳税额)达到15万日元以上的人。仅靠源泉征收即可完结的公司职员通常不成为对象。
已缴纳的预定纳税会怎样?
在次年的确定申报中从全年所得税中扣除并结算。若缴纳过多则退还,还会附加退税加算金。请勿忘在申报书的“预定纳税额”栏填写。
没有资金,无法在期限前缴纳。
请先考虑减额申请。即使不符合要件,向税务署咨询也有缴纳宽限等制度。擅自拖欠会使滞纳税(最高每年8.7%)增加,因此放任不管最为不利。
数据出处
- 预定纳税(基准额15万日元以上・6/15前通知・第1期7月/第2期11月・减额申请7/15):国税厅 No.2040 预定纳税(日文)
- 滞纳税的比例:国税厅 滞纳税的比例(日文)
※截止日适逢周末或节假日的年份,以下一个工作日为期限。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具体判断请向税务署・税理士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