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副业在20万日元以下就不用做最终纳税申报」。这句话对了一半也错了一半。20万日元规则只是所得税的特例,住民税从1日元起就需要申报。此外,「因其他理由而办理最终纳税申报的人」不能适用这条规则。本文按照副业工作者容易踩坑的顺序,梳理20万日元规则的准确含义、所得区分(属于事业所得还是杂所得)的最新判定标准、不让公司发现的住民税处理方法,以及不申报的风险。
「20万日元规则」的准确含义
从一处领取工资的公司职员,若工资、退职以外的所得(如副业等)全年合计在20万日元以下,则无需办理所得税的最终纳税申报[国税厅 No.1900]。不过这只是所得税上的处理方式,住民税并没有这条20万日元的特例。只要副业所得哪怕有1日元,原则上都需要向市区町村申报住民税。
判定的是所得,而不是营业额。即使副业营业额为30万日元,若经费为15万日元,则所得为15万日元,无需办理所得税的最终纳税申报(住民税的申报仍需要)。反之,若营业额18万日元、经费为零,则所得为18万日元。
容易被忽略的例外:会办理最终纳税申报的人,即使在20万日元以下也要全部计入
20万日元规则是「可以不办理最终纳税申报」的特例。因此,因医疗费扣除、故乡纳税(未使用一站式)、住房贷款扣除首年、两处工资等理由而本来就要办理最终纳税申报的人,也必须把20万日元以下的副业所得计入申报。不能说「反正是顺便办医疗费扣除,副业部分就省略」。
正确区分副业所得的「种类」
撰稿、联盟营销、视频、临时接单
规模较小、也不做账簿管理的副业。不能使用蓝色申报,损失也不能与工资等进行损益通算。
持续、反复、独立经营且具备规模的副业
备有账簿、具有作为事业经营的实态。可以使用蓝色申报特别扣除和损益通算。
兼职的临时工、计时工
由工作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的部分。若有两处以上的工资,往往需要办理最终纳税申报。
随着令和4年(2022年)所得税基本通达的修订,业务所产生的所得属于事业所得还是业务所产生的杂所得,主要以是否制作并保存账簿资料作为判定标准。若保存有账簿,大致按事业所得处理;若无,则作为业务所产生的杂所得处理(不过即使有账簿,在缺乏营利性、或收入极其微少而缺乏持续性等情形下,也可能被判定为杂所得)。若想作为事业所得享受蓝色申报的好处,应当以采用复式簿记记账并保存账簿为前提。
具体示例:判定是否需要申报
→ 无需办理所得税的最终纳税申报。但需要申报住民税。
公司发现副业的机制,与住民税的处理
副业被公司知悉的主要途径,是住民税额的变化。办理最终纳税申报后,会以含副业的所得计算住民税,工作单位「特别征收(工资代扣)」的通知金额随之增加,因此经办的会计人员有可能察觉。
在最终纳税申报表第二表的「住民税相关事项」中,把工资、公共养老金等以外所得对应的住民税征收方式选为「自行缴纳」,就可以自行缴纳副业部分的住民税,不会加到工作单位的代扣金额上。
这一方法适用于副业属于事业所得、杂所得等情形。若副业是打工等工资,由于工资以特别征收为原则,可能无法分离,还取决于各自治体的做法[总务省]。若想确实分开,请事先向您所居住的市区町村确认。此外,就业规则中副业可能被禁止或需经许可,这一点也需另行确认。
是否需要最终纳税申报一览
| 情形 | 所得税最终纳税申报 | 住民税申报 |
|---|---|---|
| 公司职员・副业所得20万日元以下(无其他申报理由) | 不需要 | 需要(向市区町村) |
| 公司职员・副业所得20万日元以下+因医疗费扣除等而申报 | 需要(合并副业) | 通过最终纳税申报反映 |
| 公司职员・副业所得超过20万日元 | 需要 | 通过最终纳税申报反映 |
| 有两处以上工资 | 往往需要 | 通过最终纳税申报反映 |
| 个体经营者(基本上不论金额都要申报) | 需要 | 通过最终纳税申报反映 |
不申报、漏报的风险
抱着「应该不会被发现」的心态置之不理,事后会在本税之外加收罚款。所得税方面可能产生无申报加算税、滞纳税,住民税方面也可能产生滞纳金(最高每年14.6%)。因交易对方提交了支付调书,或从平台的支付数据被掌握,从而查出漏报的情况并不少见。在期限内(原则为2月16日〜3月15日)正确申报,成本最低。
常见问题
副业所得在20万日元以下,真的什么都不用做吗?
不是。即使不需要办理所得税的最终纳税申报,原则上也需要申报住民税。另外,若因医疗费扣除等而办理最终纳税申报,也要把这20万日元以下的副业所得计入申报。
二手交易和积分活动的收入也在范围内吗?
出售生活用动产(衣物、家具等)所得的利润原则上免税,但以转卖为目的的持续销售,以及积分、报酬则可能成为课税对象。请以利润(所得)为基准确认是否超过20万日元。
事业所得和杂所得有什么区别?
主要判定标准是有无制作、保存账簿资料。若备有账簿并作为事业持续经营,可作为事业所得使用蓝色申报(最高65万日元扣除、损益通算)。若无账簿,则属于业务所产生的杂所得。
想在不被公司发现的情况下缴纳副业的税。
有一种方法是在最终纳税申报表第二表把住民税选为「自行缴纳(普通征收)」。不过副业若是工资,可能无法分离,还取决于自治体的做法,因此事先确认更为稳妥。
总结
参考链接(出处)
本文是基于以下公共机构的资料撰写的(中立、一次信息)。制度可能被修订,请在申报前确认最新内容。
- 国税厅 No.1900 需要办理最终纳税申报的工资所得者(日文)
- 国税厅 No.1500 杂所得(日文)
- 国税厅 No.1350 事业所得的课税机制(事业所得)(日文)
- 国税厅 No.2070 蓝色申报制度(日文)
- 总务省 个人住民税(制度概要)(日文)
※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并非税务建议。所得区分的判定及个别手续,请向税务署、您所居住的市区町村或税理士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