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金(金地金)的税金|浅析卖出收益的转让所得与继承・赠与课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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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为日文原文的中文翻译。制度与数值可能变动,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。

黄金(金地金・金锭・金币)在升值后"卖出时",与留给家人"遗留・赠与时",税务处理完全不同。卖出收益作为转让所得按综合课税征税,持有超过5年时应课税金额减半。另一方面,继承时则成为按死亡日市价评估的遗产,若从申报中漏报将面临沉重的处罚。本文整理卖出・继承・赠与各自的课税机制,以及不了解就会吃亏・有风险的要点。

资产・继承

黄金的税金在"卖出时"与"遗留・赠与时"是两回事

情形产生的税金要点
卖出并获得利润所得税・住民税(转让所得)综合课税。持有超过5年应课税金额减半。每年有5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
通过继承获得继承税按死亡日市价评估。漏报有重加算税的风险
生前通过赠与获得赠与税历年课税每年110万日元以内免税

首先从与多数人相关的"卖出时"看起。

卖出收益作为"转让所得"按综合课税

个人卖出以投资・持有为目的的金地金所获得的利润,原则上成为转让所得,与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,按累进税率课税的综合课税(并非像股票那样的分离课税)[国税厅 No.3161]

首先计算"转让收益"
转让收益 = 卖出价额 −(取得费 + 卖出费用)

取得费是购买时的价额(含手续费)。取得费不明时,可将卖出价额的5%作为取得费(请保管购买时的计算书・收据)。

持有5年是分界点(短期 / 长期)

区分持有期间应课税金额
短期转让所得5年以内(转让收益 − 特别扣除50万日元)的全额
长期转让所得超过5年(转让收益 − 特别扣除50万日元)× 1/2

这一"应课税金额"会加在工资等其他所得之上,按合计课税所得对应的税率(所得税5〜45%+住民税10%)课税。

例:转让收益150万日元・持有10年(长期)的情况
(150万日元 − 50万日元)× 1/2 = 50万日元 作为应课税对象加在其他所得之上
应课税对象为50万日元
例:转让收益150万日元・持有3年(短期)的情况
150万日元 − 50万日元 = 100万日元 为应课税对象(不减半)
应课税对象为100万日元
特别扣除50万日元是"每年・合算"的额度

5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,是针对当年黄金的转让收益与其他综合课税的转让收益(高尔夫会员权等)合计金额的额度。无论黄金卖出多少次,也无论是否有其他转让收益,扣除合计每年最多50万日元。若分几年卖出,则每年都可使用50万日元的额度。

"以营利为目的反复买卖"时不属于转让所得

以营利为目的持续进行黄金买卖,则不属于转让所得,而是作为杂所得或事业所得处理。这些没有5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或1/2的优惠。只有"卖出作为资产持有的黄金"的情况才属于转让所得。

单次超过200万日元的卖出会被税务署掌握

通过支付调书漏报会被发现

将金地金等卖给业者,且单次对价超过200万日元时,业者会向税务署提交"金地金等转让对价的支付调书"。并不存在"因为是现金所以查不到"的情况,若不申报,之后会被指出,并成为过少申报加算税・延滞税的对象。有利润时请正确申报[国税厅 No.3161]

另外,工资所得者若包含黄金转让收益(特别扣除后)在内的工资以外所得每年在20万日元以下,可能无需进行所得税的确定申报,但有时需要进行住民税的申报。判断有疑问时,可参考 副业的确定申报

消费税的处理(个人卖出的情况)

购买黄金时支付消费税,卖出时收购价格上会加上相当于消费税的金额收取。非事业者的个人卖出自己的资产时没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,收取的相当于消费税的部分实质上留在手中。另一方面,"将金地金买卖作为事业进行"时,则会出现消费税课税事业者的问题(参见 消费税的简易课税与本则课税)。

继承:黄金是按"死亡日市价"评估的遗产

金地金・金币・纯金积存等,全部都是继承税的课税对象。即使看起来像家中存放的现金,也无法从申报中排除。

继承税评估额的求法
评估额 = 死亡日业者的收购价格(每1g)× 重量(g)

死亡日为周末或节假日无价格公布时,采用最接近日期的公布价格。各业者收购价格略有不同,采用哪家业者的价格没有规定。

黄金的持有方式继承税评估的思路
金地金・地金型金币死亡日的收购价格 × 重量
纯金积存按死亡日时点的余额(市价)评估
黄金ETF・金矿股作为上市股票等评估(以收盘价等为基础评估)
"不申报就查不到"行不通

黄金购买时有业者的记录和支付调书,从保险箱的使用记录和存款的变动,税务调查中会掌握持有情况。若有意从申报中排除,会成为重加算税(最高35〜40%)+延滞税的沉重负担。黄金也应作为遗产诚实申报。

卖出继承的黄金时:承继取得费・取得时期

卖出继承而得的黄金时,用于转让所得计算的取得费和取得时期,承继已故者(被继承人)的。也就是说,若被继承人在10年前购买的黄金,继承人卖出时也可作为"长期(超过5年)"使用1/2的优惠。

取得费加算的特例(缴纳了继承税的人)

将缴纳了继承税的财产,在继承开始的次日起3年10个月以内卖出时,可将所缴继承税中的一定金额加算至取得费,减轻卖出时的转让所得(=所得税・住民税)。若有卖出继承黄金的打算,请确认是否在此期限内[国税厅 No.3267]

生前给予(赠与)的情况

生前将黄金给予家人属于赠与税的对象。历年课税下每年110万日元以内免税。对于持续升值的资产,利用免税额度有计划地分批给予,也可期待抑制将来继承税的效果(做法上的注意点见 赠与税的免税额度110万日元)。

值得了解的实务・节税要点

  • 务必保管购买时的单据:取得费不明则只能扣除卖出价额的5%,税负会加大。
  • 不急的话在超过5年后卖出:长期转让则应课税金额减半。
  • 分开卖出的年份:因每年可使用5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,若要大量卖出,分散到多年也是一策。
  • 继承的黄金考虑在3年10个月以内卖出:可使用取得费加算的特例。
  • 继承时诚实申报:黄金会被掌握。隐瞒则有重加算税。

常见问题

卖出黄金获得利润就一定要缴税吗?

对从转让收益中减去每年50万日元特别扣除后的剩余部分课税。若一年内黄金等的转让收益在50万日元以下,则在特别扣除范围内不产生应课税所得。但单次超过200万日元的卖出会通过支付调书被掌握,因此有利润时请正确申报。

5年以内与超过5年有什么不同?

卖出持有超过5年(长期)的黄金时,特别扣除后的金额会进一步减半,应课税对象减半。5年以内(短期)不减半,税负更大。

不知道购买价格的黄金如何计算?

取得费不明时,可将卖出价额的5%作为取得费。若实际购买额高于此则吃亏,因此务必保管购买时的计算书・收据。

继承的黄金不申报也不会被发现吗?

从购买时的业者记录和支付调书,以及保险箱・存款的变动,税务调查中会被掌握。若有意排除会成为重加算税的对象。请按死亡日市价评估并正确申报。

卖出继承黄金时的持有期间如何计算?

取得时期承继自被继承人,因此被继承人持有超过5年时,继承人卖出也为长期转让(1/2)。若缴纳了继承税,在3年10个月以内卖出还可使用取得费加算的特例。

总结

卖出收益转让所得・综合课税。每年5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,超过5年应课税对象减半
取得费不明卖出价额的5%。购买时的单据务必保管
掌握单次超过200万日元的卖出通过支付调书送至税务署
继承按死亡日收购价格×重量评估。漏报有重加算税
继承后的卖出承继取得费・取得时期+3年10个月以内则可取得费加算
赠与历年110万日元以内免税。有计划的生前赠与也是选择之一

参考链接(出处)

本文根据以下国税厅公布的资料编写(中立・一次信息)。制度・处理会修订,请在卖出・申报前确认最新内容。

※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并非税务上的建议。个别判断请向国税厅・税务署・税理士确认。